计划行权/解除限售比例×(X 或 Y 的孰高值);
计划行权/解除限售比例×(X 或 Z 的孰高值);
计划行权/解除限售比例×(X、Y、Z 的孰高值);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
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
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
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的 55 名激励对象中: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届时根据以 1、5 名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
下绩效考核结果表中对应标准系数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行权/解除限售的股 职,不符合行权条件,公司将注销其已获授但
份数量: 尚未行权的 1,265,000 份股票期权,该事项已经
绩效考核结果 F≥80 分 80 分>F≥60 分 F<60 分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标准系数 100% 80% 0% 2、其余 50 名激励对象 2022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为“F≥80 分”,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为 100%。
若当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解除限
售额度=公司层面行权/解除限售比例×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解除
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因考核原因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
权的,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因个人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
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设定的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及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可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满足,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行权和解除限售安排,首次
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可行权数量及解除限售数量分别占获授股
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为 25%,即公司首次授予部分 44 名期权激励对象
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243.075 万份;公司首次授予部分 6 名限制
性股票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12.50 万股,
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的
行权及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未达到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的处理方法
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5 名
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注销
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三、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
期及解除限售期的行权及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具体情况
共计 44 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为 243.075 万份。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
缩股等事项,股权期权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股权期权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日-2024 年 6 月 9 日。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统一办理激励
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的行权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行权日,同时于行权完毕
后择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
本次可行权
本次可行权数量
获授的股票期 本次可行权数 数量占授予
激励对象类别 占其获授数量的
权数量(万份) 量(万份) 时总股本的
比例
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
术(业务)骨干(44 人)
首次授予合计 972.30 243.075 25% 0.21%
注:1、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 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公司拟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 1,265,000 份,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上表已剔除前述离职激励对象需要注销的股票期权的情况。
本总额的 10%。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具体情况
数量 412.50 万股。
本次可解除
本次可解除 本次可解除限
获授的限制性股 限售数量占
姓名 职务 限售数量 售数量占其获
票数量(万股) 授予时总股
(万股) 授数量的比例
本的比例
杨庆忠 董事长 100.00 25.00 25% 0.02%
唐骏 董事、总经理 1,000.00 250.00 25% 0.21%
刘强 董事 200.00 50.00 25% 0.04%
张婷 董事、董事会秘书 200.00 50.00 25% 0.04%
孙铁囤 董事、副总经理 100.00 25.00 25% 0.02%
陈芳 董事 50.00 12.50 25% 0.01%
首次授予合计 1,650.00 412.50 25% 0.3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目前总股
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目
前股本总额的 10%。
四、监事会对本次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
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
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该等激励对象已满足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
的行权条件。监事会同意该 44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 243.075
万份股票期权按照相关规定行权。
五、行权日及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中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公司股票期权费用应在期权有效期内,按照股票期权授
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且该成本费用应在经常性损
益中列示。公司在授予日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
日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予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
行重新评估,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
公司在授予日授予股票期权后,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股票
期权行权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
准,本次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独立董事意见
达到,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44 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均为“F≥80
分”,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 243.075 万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6 名激励
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均为“F≥80 分”,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规定的可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的行权及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
生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
及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可行权及可解除限售
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及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44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
权的 243.075 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相关事宜,及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6 名激
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 412.5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
事宜。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行权条件/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
生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行权条件/解除限售条件已成
就,可行权/解除限售、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信息披露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九、备查文件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行权条件/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注销
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查看原文公告
关键词: